从“李保田事件”中可以看到,电视剧制作公司与其他演职人员需要进一步确立契约意识,一旦签署合同,双方就应该履约。在契约面前,一切与契约无关的相互指责,都毫无价值可言。
在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大牌演员与制片方签订的合同都有厚厚几十页,连吃饭、坐车、住宿的标准都写得清清楚楚,一切都按合同办
至于是否“注水”,是否“违约”,更应该有规则可依。法律界人士指出,即使对簿公堂,也还是要依据合同,如果原定30集,拍多了,就是制片方违约,别的不能成为理由。无论是少数演员“耍大牌”也好,抑或是电视剧“注水”也好,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尽快健全市场制度,完善行业规则,这样才能约束演员的行为,规范制片公司的运作,我们的电视剧市场才能真正健康、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