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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报》资产迷局

2006-08-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一次蹊跷的庭审

2006年8月7日下午,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国内首例媒体状告自己法人代表与主办单位的案件,在此开庭。

该诉讼由中国房地产报社发起,被告是该报社社长、法人代表栗文忠,以及该报主办单位――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案件起因为“合同纠纷”,即中国

房地产报社希望法院确认其与栗文忠、中国房协三方于2006年3月签订的一纸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协议,作为报社社长的栗文忠,以独立民事主体身份,承包报社的广告经营。每年的收入,除上缴主办方中国房协5万元管理费,留20万元归报社发展使用外,剩余部分,由栗文忠全权支配。

原告和被告的立场在一开始就完全一致。双方出具的证据,所证明结论是一致的,即2006年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对1996年8月,中国房协“关于对中国房地产报社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确认和修订。该“批复”的基本内容是,中国房协同意作为中国房地产报社主办单位,报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年向房协缴纳5万元管理费,留20万元作为发展基金之后,所有收入由报社法定代表人全权支配。报社法定代表人,即为社长栗文忠。

本案未当庭宣判。

一场报业的奇迹

《中国房地产报》的前身《房屋开发报》创办于1990年,当时是安徽省淮南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的内刊,负责人即是栗文忠。1992年,报纸申请到国家正式刊号。1993年,报纸以《房地产开发报》的名字正式刊行,成为独立的全民事业法人单位。1996年,报社整体进军北京。栗文忠找到了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由这个社团组织担任报社的主办单位,而房协的主管单位建设部,也就自然成为主管单位。1996年10月18日,中国房地产报社综合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奠基,该项花费600万元。

据《中国房地产报》原东北记者站站长龚后雨、原河南记者站站长孙军,及原山东记者站站长柳枢等人估算,中国房地产报社近年来每年广告经营额达数千万元,十数年累积,总额过亿。老记者们认为,当时《房屋开发报》的一切资产,由国家投资而来,栗文忠在侵吞国有资产。

但中国房协声明,自己对报社并无投资,因此5万元的管理费是合理的。

老记者们与报社“反目”的原因,起于2005年6月的一次改革。当时,报社以“广告与新闻应该分离”为由,将经营权从记者们手中收回,卖给一家民营企业,而老记者们可以自己选择是从事经营还是从事新闻。

“如果我们选经营,那么我们的一切关系将被转到民营公司,失去全民事业单位职工身份。而当我们选了新闻,我们的稿子却长期不被刊发。”

一个“暴富”的典型?

自2005年以来,龚后雨等20多名老职工一直在检举,希望有关部门对报社的巨额经营收入进行审计。他表示,即使栗文忠拥有对这部分收入的支配权,但是这部分收入属于国有资产,只能用于报社发展,其使用应受到监督。

庭审中,栗文忠并不否认报社资产是国有资产。他比喻:土地是国家的,农民承包了土地,上缴公粮之后,剩下的就是自己的了。

当主审法官对被告栗文忠作为报社的主要负责人,与报社签订承包合同的身份产生质疑时,原告代理律师花了很长篇幅替他辩护,表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限制栗文忠的这一行为。而有关政策规定,报社的广告经营可以用承包方式进行。不过,栗文忠在法庭上几次“承诺”,他会将这些钱用在报社的发展事业上。

龚后雨认为,若10年来《中国房地产报》的所有经营收入,除了50万元的主办单位管理费和200万元报社发展基金外,全归栗文忠所有,那就是“为报刊负责人暴富树立了典型”。(《中国青年报》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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