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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敛财多认罪金额少

2006-08-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终审判处泸州市原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经理文成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2年,泸州市建委批准成立了泸州市市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人文成弟。

专案组调查发现,文成弟把市政工程主要发包给江阳房屋建筑安装公司“三处”承建,把土地主要转让给

“七处”开发,其实这“两处”都是由文成弟一手操控经营。就这样,文成弟采用各种手段非法敛财共计9000多万元。然而让文成弟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全部财产的犯罪金额,却只是他采用调包计贪污的国土局支付的370万元土地转让金。

贪污受贿是重罪,处罚极严,风险又大,所以这种传统的捞钱方式,聪明过人的文成弟不屑为之,他以硕大的胃口创新了一种更贪婪而风险却小得多的捞钱方式。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两级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中,都没有提及文成弟创新的这种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非法捞钱行为。

可以想象,如果文成弟不去贪污那370万元公款,只以自己给自己发包工程承建、转让土地开发的方式捞钱,尽管他非法敛财近亿元,却最多只能领罪7年有期徒刑甚至根本就判不了刑。

随着我国惩治腐败的力度不断加大,贪污腐败分子也在钻法律的空子。因此惩腐肃贪和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应变求变,与时俱进。 (《法制日报》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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