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学博士李刚起诉牙防组一案已由北京市朝阳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李刚以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为由要求卫生部承担责任缺乏依据,至于其主张的牙防组进行违法认证、卫生部未尽管理义务等,法院认为属行政管理范畴,可以其他途径解决。但同时,法院向
李刚博士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真正出乎意料之外的是,法院在法理上认定牙防组的认证行为是违法的,只不过这并不属司法管辖的范畴。所以,在现行的体制下,法院对于违法行为本身的制裁爱莫能助,于是只好发出一个多少有些“不痛不痒”的司法建议。
应该说,这确实是一个较为尴尬的判决。一方面,公众之所以对起诉牙防组抱有太多期望,就在于希望司法程序能够课以“自我失察”的行政机关以相应的责任。毕竟,牙防组之所以能够长时间“忽悠”全国人民,本质上是有相应行政机关作为靠山的。而现在,虽然法院已经认定牙防组的行为违法,但囿于法律制度的限制,只能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将对牙防组的“惩戒权”之皮球踢回给消费者最希望承担责任的主体,让消费者备感失望。
其实,如此尴尬判决的产生,其根源就在于我国司法制度中公益诉讼的缺失。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公益诉讼制度引入后,法院才能突破“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藩篱,以一个中立者的姿态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法制日报》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