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小姐在上海某家计算机公司担任技术部软件测试员,合同期限自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去年12月27日,该公司称,蒋小姐在测试工作中严重失职,导致产品多次遭到客户的投诉。鉴于蒋小姐工作效率低下、上网聊天、缺乏责任心等,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蒋小姐的劳动合同,并于当天就办理交接手续。为此,
蒋小姐承认,在工作时,曾用新浪点点通软件看新闻,用MSN、QQ等软件私人聊天,但从未影响到工作。注明“工作时间不得上网聊天”的公司员工手册,她是在去年12月27日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1小时才看到。
法院认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处理蒋小姐,但没有向法院证明向蒋小姐告知了该项制度,对此无法采信。工作时间不准上网聊天是每个劳动者应知晓的规定,蒋小姐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但尚不能构成“重大过失”。近日,法院判决,某计算机公司须支付员工蒋小姐提前解除合同补偿金3400元。(《文汇报》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