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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潮引出劳动法现实困境

2006-09-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刘刚(化名)没有想到,他今年3月提出辞职后不久,即被他所供职多年的南方某航空公司直接告到劳动仲裁部门,并向他提出了高达1300万元的赔偿要求。

去年5月,民航总局等五部委确定飞行员“转会费”70万至210万元的指导线。然而时至今日,这一数字却远远超出。刘刚案也成为迄今为止国有航空公司向跳槽的飞机副

驾驶提出的最高赔偿金额。

据具有多年招聘飞行员工作经验的春秋航空总裁助理陈根章介绍,今年以来,飞行员跳槽赔偿金额正在水涨船高,副驾驶一般是500万至600万元,机长是1200万至1400万元。这个数字突破了民营航空公司“挖人”所设的心理底线。

显然,这是国有航空公司有意限制飞行员流失的举措。但是,飞行员“转会”并没有因此停滞,相反,2004年以来形成的飞行员辞职潮正在愈演愈烈。

据知情人士介绍,民航总局对于飞行员流动开始时是持鼓励态度,2004年将飞行员的地方执照改为全国执照,同时民营航空公司在这个时候也获得准入,国有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开始向民营航空公司流动,掀起了飞行员辞职的热潮,但实际上真正完成跳槽的飞行员并不多。

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余明勤表示,五部委文件中提到招募在职的飞行员,新公司要与原公司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实际上,双方很难达成一致。

余明勤表示,主管部门的“行政之手”不应在这个问题上干涉过多,飞行员辞职违约赔偿应当建立在行业内部自主地协商与谈判的基础上,行政部门只能制定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内,由行业内部谈判来确定。

《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来自广州的律师肖胜方表示,现在几乎所有的航空公司在飞行员的辞职书上都写着“不批准辞职”,这在法律上是不受支持的。因为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劳动者不进行劳动可以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法律并不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条文。

“如果《劳动法》基本理论不改变,而是在现有的框架下来讨论这个问题,就会出现这个情况,一方面是《劳动法》很硬性的规定很难改变;二是有关部门竭尽全力来保护现有大航空公司希望保护的利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说。(《市场报》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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