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小区租了一套住宅,与房主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对物业费未作规定。不久前,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求我交纳入住2个月来的物业费300元。我觉得,该物业费应由房主承担,便将通知转给房主。然而,房主却说物业费应由我承担。请问:房屋出租后,谁该为物业费埋单呢?
律师解答: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由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如期缴纳。房屋出租后,物业费原则上仍应由业主缴纳,除非业主在房屋出租合同中约定并经物业公司同意,由承租人将物业费直接交付给物业公司。 (《法治与社会》200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