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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因犯大罪”案件不容忽视

2006-09-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1月至7月,某基层法院在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典型的“小因犯大罪”案件就有12起,均造成了严重后果。

从调查情况看,“小因犯大罪”案件起因大多集中在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民间借贷、酗酒、赌博等方面,作案一般临时起意、动机单纯,往往是基于一时的激愤或丧失理智而为。分析引发这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不外乎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作案者暴躁、孤僻的性格所决定。这种犯罪人员往往平日霸道成习,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常常受到他人的避让,养成了我行我素、唯我独尊的恶劣习气。怄一次气,受一点委屈,便千方百计地算计着如何制服他人,要回面子,最终导致恶性案件发生。

二是出现犯罪苗头,无人制止和规劝。“小因犯大罪”的案件有不少是在工作和生产生活中与他人产生矛盾,或在家庭、邻里关系中出现摩擦、过节,一方一旦发现时机成熟便伺机报复他人。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大都有一个较为充分的准备阶段,预谋过程中必然出现犯罪苗头和端倪,如言语行为异常、准备作案工具等,这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有人出来及时制止,合理疏导,大都可以把犯罪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但人们往往思想麻痹、警觉性不强,致使小矛盾激化为大纠纷,使许多能够避免的案件没有避免。

三是被害人防范意识差,给罪犯以可乘之机。时下,随着精神和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人们的交友观念、区域和途径有了很大改变。其中,不少人不注重对交友对象道德品行的审查,乱交所谓的网友、牌友、赌友、酒友等,一不小心就惹祸上身。(《人民法院报》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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