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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女孩告母亲难进法院门

2006-09-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2年,北京的小雨(化名)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此后,小雨跟着父亲生活。

2005年5月,小雨父亲突然去世。今年,小雨考上了北京宏志学校读高中,学校减免了她的学费。小雨因无生活来源,找到母亲,希望母亲每月给她500元的生活费,但母亲不同意。

无奈之下,小雨向朝阳区法院起诉,状告母亲,索

要抚养费。可是法院未予立案。法院拒绝她的理由是,未成年人起诉须由其监护人代理,而其所告的母亲正是她的唯一法定监护人。

目前,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小雨母亲的态度有了改变,愿意接受调解,同意每月支付小雨一定的抚养费。

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教授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可以作为原告,但提出起诉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当未成年人父母有一方死亡,孩子起诉另一方要抚养费时,被诉父母不再适合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是未成年人本人提起诉讼的,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于法有据。

“此类案件的关键是变更监护人问题。”杨秀清说,未成年人的父母不适合做监护人的,孩子的外祖父母或兄、姐具有监护能力的,可以担任监护人。孩子可变更监护人再提起诉讼。(《北京晨报》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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