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以《研讨会纪要》形式下发的“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在法学界引发了争议。纪要指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私自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一般应当依法认定相应的受贿犯罪,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在国家严厉打击商业贿赂
上海《纪要》的出台,会不会导致一些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务和公益的名义而主动受贿呢?卢建平表示,不管什么目的,收取他人的财物超过5000元就可以定为受贿罪。即使全部用于公务或公益事业,只能在量刑时减轻处罚。所以,不大可能出现主动受贿增多的现象。
但如果某官员贪污了10万元,听到风声后赶紧用于支付公务支出,是否也可在定罪时从宽处罚?对此,卢建平表示,这种情况就要从主客观方面考虑。假如有证据证明他是在事情败露,司法即将介入调查前,紧急处置这笔钱,罪责就不应该减轻。(《法制早报》9.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