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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游园游客受伤自认倒霉?

2006-09-1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8月5日,浙江省金华市75岁的市民丁某凭借老年证免费到附近公园散步。由于园内路面有一处凹坑,丁某不小心一脚迈进,造成左脚脚踝严重扭伤,为此花去医疗费1000余元。

丁某家人认为,公园未能及时发现并修补路面凹坑,是造成丁某受伤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求公园支付医疗费用。

而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说

:“我们很快就把路面修补好了。关于赔钱,如果游客购买了门票,我们就要对他负责到底,但如果是免费进入公园,我们没有义务对他负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丁某发生意外所在公园的行为是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进入自己的经营领域、活动领域的他人,疏于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其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丁某进入公园游玩,如果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丁某可以按照这一规定,请求有过错的公园管理者承担侵权责任。  (《检察日报》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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