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巢湖学生蒙冤事件中,我们能发现既有的法律制度需要完善之处。
首先,我国缺乏对逮捕决定的司法救济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对于认为逮捕决定错误的,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救济程序的缺乏,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
其次,应当规定程序性违法的制裁措施。在我国,一些侦查机关出于破案压力,在侦破案件过程中,往往会采用刑讯逼供等手段非法获取证据。因此,为从根本上制止刑讯逼供,防止类似本案情况的发生,立法应当禁止采纳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对程序性违法活动进行制裁,使得侦查机关失去非法取证的动力。
此外,法律上应当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障,规定一些特殊的权利保障措施,如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对未成年人羁押的特别救济程序。在对未成年人决定羁押时,应当充分考虑逮捕对其学习、工作或者获得学习、工作机会的影响,尽量采取取保候审等羁押的替代性措施。(《法制日报》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