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8日,在湖南省衡阳市立新开发区建筑工地上打工的刘东生突然从9米高的地方摔下,昏迷不醒。被送到衡阳市中医院后,经检查,刘东生的头部和腿骨受伤严重。两天后,他被转入衡阳市南华附一医院神经外科。经过该院神经外科的精心抢救,刘东生不久转危为安。
12月12日,刘东生在该院的骨科又做了骨折
2004年3月,南华附属一医院骨科的医生给刘东生做检查时,发现刘左腿部骨折的地方严重畸形,决定再给他做一次愈合手术。在手术的前一天,由于刘的账户上只剩几百元钱,医生要求补交医药费。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第二天上午把钱交到医院。
3月27日上午,刘被推进了手术室。但此时,医院要求交的钱仍然没有到位,于是手术一直没有进行。
上午11时许,钱终于送到了医院,但医生决定停止手术,理由是麻醉已经过了,只能改日再做。
2004年3月29日上午,这个手术再一次在全麻的情况下进行。
刘妻说,这次手术过后,刘东生出现了很异常的情况:流口水,乱说话,吐字不清,分辨不出亲人。她认为,在短时间内两次麻醉,可能就是导致他出现痴呆的症状的原因。
2004年12月,刘东生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31万余元,并继续治疗精神障碍。
据悉,此案尚未进行一审判决。但衡阳市医学会和湖南省医学会对此作出了不同的鉴定结论。
2006年9月初,法院向湖南省医学会发函,就医院麻醉后停止手术是否违反规定、短时间二次麻醉是否与病人现状有关等问题提出质询。
南华附一医院医务部负责人认为,患方承诺手术当天早上把手术费交过去,但最后却没有按时交费,因此是他们违约了。关于“为了医药费把患者从手术台上撤下的做法是否妥当”的问题,他认为这不是他们能回答的问题,这是体制的问题。 (《中国青年报》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