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号、同一原被告、同一日期、同一法官、同一法院公章,却出现结论完全相反的两份判决书。近日,记者见到了出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阴阳判决”书。
成都市民张定锡提供成都中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审判法官都是宿波、高波和邱寒,日期都署着“二○○四年五月二十日”,原告都是中国农业银行成都
后来,成都中院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报告中解释,对同一案号作出两种判决,是案件承办人高波的“疏忽”和“过失”。目前,成都中院已对高波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取消合议庭成员资格的处理。同时,法院于2005年11月撤消此前判决,作出了“抵押合同无效”的再审判决。(《羊城晚报》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