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进入一汽车美容店打工,迄今已近5年。我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每签一次就有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每月给我400元工资,过了试用期就是600元。近5年来,我一直干的是给汽车玻璃贴膜的工作,早已得心应手。为什么老板还年年都要对我进行“试用”呢?因为年年都要被试用,年年都要少拿1200元钱。请问,劳动合同年年
律师解答:
依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者再就业时改变了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于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只能试用一次,而且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试用期则不得超过15天;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1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你在同一个单位做同一种工作已近5年,5年中,年年都有6个月的试用期, 用人单位的做法显然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2006年9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