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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刷”谁来担责

2006-09-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2月31日下午,北京一女士被两名男子用“迷药”控制,其持有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和密码被窃走。事后,这位女士挂失并报警得知,二男子使用其灵通卡通过银联北京分公司设置在兴百轩公司的POS机,采取刷卡消费的形式,分两次购买了总价值为人民币24万多元的足金金条,并在支付小票上签有这位女士的名字。

这位女士认为,工商银行北京商务中心区支行、北京兴百轩黄金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去年10月,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消费者在刷卡消费过程中,商家是否要核对灵通卡上的签名笔迹与消费小票上的签名笔迹,在中国人民银行卡业务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销售终端机的交易流程》中均未作特别规定。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位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日前,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诉求。(《新华每日电讯》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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