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下午,北京一女士被两名男子用“迷药”控制,其持有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和密码被窃走。事后,这位女士挂失并报警得知,二男子使用其灵通卡通过银联北京分公司设置在兴百轩公司的POS机,采取刷卡消费的形式,分两次购买了总价值为人民币24万多元的足金金条,并在支付小票上签有这位女士的名字。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消费者在刷卡消费过程中,商家是否要核对灵通卡上的签名笔迹与消费小票上的签名笔迹,在中国人民银行卡业务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销售终端机的交易流程》中均未作特别规定。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位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日前,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诉求。(《新华每日电讯》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