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秦某和老乡一起来北京卖菜。不久,秦某因患脑血管病突然死亡,连遗嘱也没留。后来妻子在丈夫住所发现了一张在京城某银行的存款单,却因存折上写的是秦某的名字无法取出钱来。
在别人指导下,秦妻得知,要想取钱,就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可做这种公证要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和秦某在医院
公证人员告诉她:“《公证法》规定: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所以,你既可以把证件拿到我们这里做公证,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老家做公证,这个公证叫继承权公证。如果要拿到银行的钱,就必须要到存款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一个存款继承公证。”
一个是继承权公证,一个是存款继承公证。秦妻把所有的证件都拿到北京,一并办理了这些手续,安心地把钱划到了自己和孩子的名下。
(《法制早报》9.25~10.1张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