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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纠纷不属劳动争议

2006-10-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施行。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六种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

鉴定结论、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劳动午报》9.28闵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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