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新开业的商场开展促销活动,吴大妈为了买到便宜大米,一大早就去商场门口等候。因数量有限,抢购的人多,一开门,蜂拥的人群将吴大妈挤倒、踏伤,医疗费已花去近万元。吴大妈想让商场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但商场不同意,称与其无关。请问,商场对此应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经营者、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饮食、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伤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人”方面的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
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秩序混乱、人员拥挤,造成吴大妈人身损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如其拒不承担,吴大妈可以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报》9.20王春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