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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可持工资欠条上法院

2006-10-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施行。根据该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

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北京日报》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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