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位朋友的学生到德国留学,想留在德国工作,却在择业时屡屡受挫,于是,愤然将有关企业以“歧视行为”告上法庭。法庭的调查显示,该生在留学期间有3次乘坐公交车的逃票记录,而德国的逃票查获率为十万分之一,这位学生不但败诉,而且不可能再在德国找到工作。
因此,评论一个国家是否讲诚信,最重要的评价标准不是到底发生了多少不讲诚信的现象,而在于国家管了没有,怎么管,效果如何?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
其一是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比如,买到假货,我国内地的法律惩处是“假一赔二”,香港是“假一赔十”。但据报道,前几年,美国政府以美国烟草公司故意设法模糊抽烟与罹患癌症和其他疾病的关系、误导和欺骗公众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其处以2800亿美元
罚款,这充分说明西方国家对不讲诚信行为的惩处,下手比较狠。而我国对失信经济行为的法律处罚,只是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起不到有效约束毁信者行为的作用。只有建立惩罚性的、累进制的法律处罚制度,让严重失信或经常毁信者倾家荡产,得不偿失,才能有效地制止失信行为。(《环球时报》9.30袁秀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