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追讨几百元的加班费,若走完全部法律程序可能需要一年;追讨工伤待遇赔偿,从工伤认定、仲裁到一审、二审,最长可能需要两三年……过程冗长,劳动仲裁没有“终局权”。这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经济、快速的目标相左,也影响了劳动仲裁的权威性。
眼下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的《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条例
一位参与起草的专家介绍说,《草案》区分了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关系劳动者生活、生存的,适用于“一裁终局”,而其他有关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商业秘密等不影响劳动者生存的,则适用普通程序。具体而言,对四类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二)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三)劳动者申诉的工伤、医疗待遇案件;(四)社会保险争议案件。
广州一位工伤问题专家说,解决工伤索赔案中劳动者“拖不起”问题意义重大。一些黑心老板利用争议程序进行拖延,工伤职工得不到及时赔偿,甚至催生大量工伤案件中“风险代理”
的现象。一些律师利用工伤职工耗不起的特点,包下其生活费,打赢官司后再分成,结果工伤职工权益仍然难有保障。
广州王步林律师说,《草案》体现了对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只要适用一裁终局的案件,都可迅速结案,这种高效解决争议,也减少了诉讼成本,对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利好”。 (《羊城晚报》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