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黄女士与北京世纪龙祥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以44万余元的总价购买了北京朝阳区世纪龙祥嘉园小区的一套房屋。一个多月后进入冬季,小区开始供暖。黄女士发现,房屋的北侧卧室墙面、紧挨墙壁的衣柜后板,以及柜内衣物上,都长出了霉点。经协商,开发商承诺修房,将原墙漆和腻子铲掉重做。
但第二
在法庭上,开发商承认房屋确有霉变现象,但坚持认为这不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不影响正常居住,因此只同意继续维修,不同意退房。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方的义务。现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出现霉变,至今历时两年多未能解决,应认定已严重影响到黄女士对房屋的居住使用。黄女士有权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作出判决,黄女士要求返还购房款、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等均属合理,开发商应予全额赔偿,各项共计60余万元。同时,黄女士应支付给开发商房屋使用费4万余元。(《法制晚报》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