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5日,位于湖北麻城的106国道上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名年约50岁的流浪女被一辆挂安徽号牌的半挂货车撞倒,当场死亡。事发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当晚11时,民警将肇事司机抓捕归案。
经审查,肇事个体司机张某,47岁,安徽省蚌埠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
麻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不仅应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还应承担致人死亡后的民事责任。流浪女虽系无名氏,但人死不能白死,检察机关遂出面找到当地民政部门,联手维权。麻城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7月29日,麻城市民政局救助站以原告(无名氏)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无名氏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18万余元。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赔偿款的保存合理期限可设为5年,5年内无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民政部门将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上缴国库,国家将这笔款项用于以后流浪人员的救助。(《北京晨报》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