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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做好准备属于正当防卫吗

2006-10-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小李喜欢上网聊天并在网上认识了女网友小茜,经过聊天接触两人谈起了恋爱。于是,小茜提出与男朋友张某分手,而张某并不甘心,认为是小李抢走了自己的女朋友。

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张某打电话约小李出来,说要把这件事说清楚、做个了断。小李担心自己吃亏,就叫上两个朋友小孙和小刘一起去,两战友还准备

了一根木棍以备不测,并在不远处躲藏起来观察动静。小李和张某见面后,很快就争执起来。趁小李不注意,张某突然从腰中掏出一把菜刀朝小李砍去,小李见状转身就跑,一不小心,小李被路边一块砖头绊倒在地,张某追上来就往小李肩上砍了一刀。在不远处的小孙、小刘见此情景赶忙过来,一棍打在张某的头上,张某当即昏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为严重脑震荡,属于重伤。

对于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孙和小刘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两人在小李让他们去帮忙时,便断定两人要打架,携带木棍前往并隐藏在一边,打算等两人一旦打起架来,便持械冲出去帮忙。这充分说明两人事先有打架的故意,并且他们两人的行为也最终导致了张某重伤的后果,因此,小孙和小刘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规定的要件,应当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孙和小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并具有无限防卫权,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小孙和小刘预先持械的行为,也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措施,并没有事先犯罪的故意,更没有想到要伤害到张某。两人是在小李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为了制止张某的行为才出手的,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素。根据刑法的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孙、刘二人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检察日报》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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