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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有无“反悔权”

2006-10-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前不久,姚女士在某大型商场购物时,无意间看上一条连衣裙,营业员马上热情地向姚女士推销起这条裙子。一番犹豫后,经不住诱惑的姚女士掏2000多元钱买下。回家后,家人认为,姚以这个价格买了件换季衣物,很不划算。于是,姚女士第二天就把裙子拿回商场要求退掉。但商家表示,裙子是姚女士自己挑选的,且不存在质量

问题,不能退。姚女士想弄明白:消费者在购物时,究竟有没有反悔权?

律师解答:

目前,国内法律对于消费者有无“反悔权”尚无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主要由我国的《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调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没有和经营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理由退货”,那么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无权解除合同,即不能要求退货。但在实践中,一些商场顾客,往往以告示或广告的方式承诺“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理由退货”。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应视作已有,消费者有权依照约定退货。 (《解放日报》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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