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5日,王慧敏在哈尔滨市公路客运公司购买哈尔滨至黑河汽车客票一张,客票中载明:票价含旅客保险金、附加费,客票名称为黑龙江省汽车客票。
购票后,王慧敏坐上由黑龙江哈北黑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的承运车辆。当日20时10分,该车在黑大公路上行驶时,与一拖拉机相刮,车辆侧翻,王慧敏死亡。
8月16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王慧敏的长女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近14万元,其中不包括保险赔偿金。袁军领取赔偿款后,发现王慧敏的客票中含有保险金,找到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保险公司称,此款已支付给哈北公司。
12月26日,袁军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交通费1437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万元的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从2006年1月1日起,黑龙江汽车客票使用新版,新版客票票面不再含保险金字样的内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由旅客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 (《人民法院报》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