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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赠

2006-10-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王某的老伴早逝,只有一个独生儿子王猛。王猛经常去外地出差,无法照顾年迈的父亲,便委托表妹小雪照顾。小雪的细心照顾,使老人很受感动,于是就立下遗嘱,去世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由小雪继承,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

王猛出差回来后得知此事,心里很恼火:自己是父亲惟一的继承人,而父亲却把房产给一

个外人继承。小雪有资格继承父亲的房产吗?

北京房山区公证处认为,本案中涉及了遗嘱关系与遗赠关系。王猛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他与王某之间是遗嘱继承的关系,而小雪是王某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她与王某之间的关系是遗赠关系。要特别指出的是,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因遗嘱而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如果小雪在得知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那么,她与王某之间的遗赠关系就成立。反之,表示放弃或没有作出表示,那么,她与王某之间的遗赠关系就不成立。因小雪与王某之间属于遗赠的关系,所以,并不受王猛是王某法定继承人的条件的影响。(《劳动午报》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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