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底,胡某与皇某签订协议,约定胡、皇及徐某等6人每人出资2万元,共同经营一个园艺场。后由于合伙资金未到位,合伙解体。12月20日,徐某采用非法拘禁手段,胁迫皇某于当日向胡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胡某人民币计贰万元整。为期壹月。”2006年4月18日,胡某持该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受胁迫出
律师解答:
《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情形下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即时消灭。
本案中皇某在被胁迫出具借条后的一年里,本应就被胁迫事实提供证据,依法向法院要求撤销该借条。但在此期间,皇某并没有向法院提出来,因此皇某的撤销权已失,应为其承担责任。 (《法治与社会》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