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顾先生在上海一家电机厂租了一个车间,加工中央空调的各种通风管,并请朋友徐先生负责该车间的管理工作。
8月11日下午,南汇一家电信公司的两名员工前往该车间安装电话。安装完毕已是傍晚,经顾先生同意,徐先生与另一同事招待这两名工人去饭店吃饭,徐先生陪着喝了酒。
晚上8时许,徐先
事后,徐先生亲属与顾先生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先生受雇于顾先生,并经他同意,陪同装电话的工人去饭店吃饭,该行为系雇佣活动的组成部分及延伸。徐先生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与履行职务有一定关联,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顾先生应对徐先生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雇主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徐先生家属12.8万余元。(《解放日报》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