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日,从山东来上海的24岁的小李半夜剧烈咳嗽,他的父母连忙带着小李到附近杨某开的私人诊所就诊。杨某检查了小李的病情后,诊断是喉咙发炎,就让小李静脉点滴注射消炎药物。两个小时后,小李突然感觉呼吸困难,杨某赶紧让老李夫妇将患者送至附近的正规医院抢救。第二天,小李医治无效死亡。
6月7
老李夫妇认为,诊所医师杨某对儿子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诉至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金等共4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司法鉴定,死者生前没有任何过敏反应,可以排除因杨某所开药物造成被害人出现药物不良反应致死的可能。但是,杨某在不具有行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小李治疗,应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并可能延误疾病的及时诊治,因此杨某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老李夫妇及其儿子小李没有选择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其行为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诊所医师杨某和原告死者父母都存在过错,判决杨某赔偿死者父母各种费用8万余元。(《广州日报》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