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起,小赵一直在北京张某经营的小店打工。今年8月在一次搬运货物时,不慎砸到腿部,诊断为股骨头坏死。张某找到小赵协商,想私下给他一笔钱了事,小赵不同意,觉得自己应当属于工伤。可张某在赵住院期间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已超过1个月。请问,小赵还能申请工伤吗?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此,小赵可根据规定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午报》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