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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编造假案自请坐牢

2006-11-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吸毒者主动揽罪

7月12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犯罪嫌疑人叶某移送巴南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的基本事实很简单:叶某5月18日因复吸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两年。6月8日,叶某坦白自己两月前曾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给陈某吸食。这一坦白事实得到陈某的证

实,同时得到陪同陈某购买毒品的证人彭超的证实。公安机关认为,所有证据均证明犯罪嫌疑人叶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从表面看,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叶某及两名证人对犯罪情节的陈述惊人的一致,引起了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注意。

一个月以后,公安机关又以彭超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彭超也是主动交代贩卖毒品的事实,而且贩卖的对象也是陈某。

凭着职业的敏感,承办人感觉这两个案子的情况绝非简单的巧合。检察官当即前往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彭超进行提讯,彭超供述了假自首的事实:

今年6月,在戒毒所戒毒期间,为逃避两年的劳动教养,彭超与在同一舍房戒毒的叶某、陈某商量,编造了贩卖毒品的假案,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他们根据以前的案例和法律的规定,知道贩毒一小包大约判刑6个月。

检察官证实了彭超、叶某为逃避劳教编造假案的事实。类似的案例还有多起。一位给自己编造“盗窃”罪名的吸毒人员李某坦白,自己这么做,就是为了以短期的刑罚来逃避较长期限的劳动教养。他透露说,有些劳教吸毒人员甚至不惜以顶罪达到轻罚的目的。

打击,于法无据

吸毒人员这么做真能达到轻罚的目的吗?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晓辉分析了吸毒人员所打的“如意算盘”:按照有关规定,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如果又有刑事犯罪行为的,先执行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继续执行劳动教养。但由于劳教场所和监狱衔接工作不够,一部分刑罚执行完毕本该再继续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被释放后,常未被再执行未满期的劳动教养。于是,一些劳教人员认为,只要是在劳动教养期间又被判刑的人,就可以只执行刑法处罚而免除行政处罚,从而产生以假自首的方式来缩短被羁押的时间的动机。

“吸毒被劳教的时间通常是2年,而贩卖一小包毒品通常被处刑6个月,以6个月被羁押的时间来换取2年的被羁押时间,对吸毒人员来说,无疑是很‘划算’。”陈晓辉说。

―位资深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导致侦查人员过于追求打击的人头数,从而忽视对这类假自首案件的甄别,纵容了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办案实践中,现行刑法对这种以假自首妨害司法的行为没有设定罪名加以打击。也没有规定为帮助他人逃避劳动教养而故意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处罚。”陈晓辉无奈地说。

应增设罪名

对这类假自首案件,陈晓辉提出了一些对策:“加强劳动教养执行机关同监狱的衔接工作。对在劳动教养期间又被执行刑罚处罚的人员,在刑满后,及时与原决定处罚的公安机关和执行劳动教养的单位联系,将未执行完的劳动教养期继续执行完毕,这样才能从制度上彻底消除劳动教养人员通过以较短刑罚换取较短关押时间的想法。”

“最重要的是,增设罪名,加大对此类妨碍司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陈晓辉认为。(《黑龙江法制报》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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