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集资建房,是指在1998年城镇住房制度实行改革后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由职工出资、单位按所谓的“经济适用房”待遇牵头组织建房,在单位内部销售。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出现了部分机关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侵占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等问题。
从实物
首先,住房面积和档次违背国家相关政策。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控制以中小套型为主,中套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而在不少地方,不少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小则90平方米,大的150平方米,甚至有的是200平方米以上的高档住房。
其次,挤占面向中低收入人群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在全国很多地方,机关单位集资建房占整个经济适用房的比例越来越高,有的地方甚至达到50%以上,这就导致所在城市普通百姓购买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的概率越来越低。
再有,内部销售把关不严。尽管明文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但不少机关单位仍以干部职工住房紧缺为名,通过变相的集资建房,将多占房和占大房行为合法化。据调查,各地这类“集资房”的内部销售价格往往比当地市场价格低1/3到1/4,有些甚至只有市场价格的一半左右。
有专家提醒,虽然集资建房已经被叫停,但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变相方式集资建房的,仍可能存在。应该配以相应的处罚措施,不给违规者留下可乘之机。(《?望》2006年第4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