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7日晚,28岁的“毛孩”于震环在前往北京的环球嘉年华游玩时,工作人员为其拍摄了照片,之后将照片登载在网站上。
今年4月,于震环起诉至法院,称嘉年华公司未经其本人同意,擅自将其照片用于网站进行商业使用,侵害了其肖像权,请求判令嘉年华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嘉年华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于震环的肖像权,判令其在网站上发布不少于15天的致歉声明。鉴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嘉年华已将照片撤回,而且于震环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因此,驳回了于震环索赔20万元的诉讼请求。 (《新京报》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