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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定要拿到原始病志

2006-11-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两年前,桂林市某三甲医院的神经科发生了一起医疗事故。患者家属李女士说,该医院的医生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在不具备输血指征的情况下违反医学常规,对患者进行输血,结果造成患者因输血反应而死亡。当患者家属起诉该医院时,却因无法提供原始病志而败诉(医院提供的病志已涂改)。

法律专家提醒:

在医疗纠纷中,常见到李女士这样的情况很多见,即本来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患者或患者家属事后才向医院索要病志,而这时会发现病志早已被医院涂改,造成在医疗鉴定时,医院责任减小或免除责任。

这件事给人们提了个醒:住院病志是医疗鉴定时最重要的证据,在产生医疗纠纷时,患者或患者家属一定要拿到原始病志。而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通常会以种种理由拖延患者,以便赢得涂改病志的时间。这就要求患者必须在入院当天就复印病志,而且是全部复印,另外每天都要把新加入的病志页复印。在没发生医疗事故前,医院通常不会阻碍患者复印病志。有关条例规定,医疗鉴定时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志不符,以患者手中的为准。(《卫生与生活》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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