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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府为动物伤害埋单

2006-11-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0月17日上午,吉林省38岁的林业工人吕文刚,正在沟塘子埋头清理蛤蟆网,一头二百多公斤重的野猪突然窜出,将他拱翻,长长的獠牙插入臀部,裤腿顿时流出鲜血。惊恐的吕文刚顾不得疼痛,抱住一棵树就要往上攀。野猪再次冲来咬住吕文刚的腰部,浑身是血的吕文刚,快速爬上一棵树。野猪和他对峙了十几分钟后才离去。当

地巡山的防火队人员发现他,迅速送往医院。医生当即进行手术治疗――这已是地处吉林省东部山区的敦化市在一年内发生的第4起野猪伤人事件。

长白山区,地处吉林省东部和南部。这里森林密布,植物茂盛。自1996年该省人大通过《关于吉林省近年禁止猎捕陆生动物的决定》以及后来通过的《无限期禁猎决定》实施以来,野生动物种群和数量不断增多,野生动物和人的冲突也开始出现,伤人及损毁农作物的事件频频发生。

调查统计,目前延边地区共有野猪1.6万多头,每年全州有2240公顷农田被野猪毁掉,损失粮食1267万斤,合人民币达637万元。同时,大型野生动物伤人和伤害牲畜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珲春市西北沟林蛙厂李富家,仅2003年一年就有8头黄牛被野猪吃掉;汪清县近三年来,有3人被黑熊咬死,有10余头黄牛被咬食。

在全面禁猎10年后,吉林省政府于11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办法》。办法规定,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同时,补偿办法也对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法制日报》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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