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女士是山东省武城县某棉业公司正式职工。2005年11月15日,她上班时,突然打包机箱内起火,王云被烧伤并从高高的平台上摔落下来,造成腰椎体等多处骨折,颜面及左手严重烧伤。经法医鉴定:左眼感光为七级伤残;左手功能丧失为七级伤残;右下肢瘫为八级伤残。
由于她一度处于昏迷状态,其夫在没有王云口
而王云伤愈出院后,经咨询发现,如果按工伤处理,其获得的工伤赔偿太少,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同时,向棉业公司请求民事损害赔偿。2006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王云没有授权其丈夫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为由,作出撤销认定王云为工伤的决定书。
王云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棉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云在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棉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1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棉业公司赔偿王云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4万元。(《中国妇女报》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