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为了2007年1月1日顺利收回死刑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10月12日至11月2日,对全国各省、市、区的610名高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及各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
国家法官学院学员学生处处长彭永和说,培训的目的是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全国统一死刑案件的标准和尺度。
原来由高级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时,在死刑的适用中,同样的案子在一个地方可能会判处死刑,但在另一个地方却可能逃过一死。由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实际上是将死刑二审及复核两个程序合二为一,致使复核程序弱化,客观上导致案件质量下降。
最高法院要将全国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贯彻到死刑案件的一二审当中,把死刑案件该解决的相关问题和矛盾消化在一二审期间。 (《民主与法制时报》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