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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按套计价”时面积缩水

2006-11-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3年8月,陈先生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卖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91.40平方米,房屋按套计价,总价64万元。

陈先生依约支付房款,开发商也交付了房屋并帮助陈先生办理了产权证。然而根据产权证的记载,房屋面积为180.17平方米,比约定面积少了11.23平方米。陈先生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开发商偿还面积差价款。

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房屋是“按套计价”,约定的面积仅具有参考作用,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黑龙江法制报》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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