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2日下午,安徽省歙县某旅社老板吴某请民工吴月明深入到8米深的水井里清理垃圾,吴月明因缺氧被困落入水里。焦金涛闻声迅速冲到现场,毅然下井救人,也被困井下。后公安人员将两人救起。吴月明被医院救治后,迅速康复出院。焦金涛因溺水时间过长及井下深度缺氧,12月8日去世。
焦金涛家属说,焦金
2006年5月16日,焦父、焦母、焦妻、焦女4人将吴老板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焦金涛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
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焦金涛为抢救吴月明而死亡,其行为属于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吴月明是焦抢救行为的直接受益人,但他是从事帮工,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须承担补偿义务。工程承揽人方某与旅社吴老板也是本案的受益人,应对原告方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
11月14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吴老板与方某分别补偿4原告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8万元中的20%即3.6万元。 (《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