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我与丈夫结婚。婚后夫妻分居两地,几次协商一方调动无果。去年5月,我到法院起诉离婚,他不同意。在法庭上,法官让我举出感情破裂的证据,我说我们已经事实分居2年多了,法官却说这证据不足,判决不准我们离婚。之后,我曾多次与他电话商谈离婚,并录下了和他的谈话,准备以此为证据再次起诉。请问,夫妻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规定》还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从你来信中谈的情况看,目前你的录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你们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在法院驳回离婚起诉六个月之后,完全有权利向法院再次提出离婚诉讼,相信法官会采信你的证据。 (《上海法治报》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