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小林办理了学生月票卡一张,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除收取月票预付费外,又另外收取了她20元月票押金。小林认为,对方收取20元费用没有法律根据,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一卡通公司退回多收的押金16元。11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小林提出,北京一
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代理人称,收取20元押金经过了物价部门批准。由于一卡通不记名挂失,收取20元押金是为了督促持卡人对该卡正常保管使用,避免一人多次领卡,随意乱丢。
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将择日宣判。 (《中国青年报》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