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办法明确了“性骚扰”的涵义。办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办法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性骚扰
“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是有美感的;“窈窕淑女,君子不敢看”,就不美了,反性骚扰不等于矫枉过正地扭曲异性的正常交往。法律的生命取决于能够落实,让反性骚扰“着陆”于地方法规时,尤其要注意不能做貌似全面的过度阐释,而应在现有条款可操作性上做文章。有些行为,比如吹口哨、抛媚眼,尽管很讨厌,但口哨难断方向,媚眼难定善恶。目前来看,最好还是限定在伦理的范畴,继续用伦理规范来应对。
立法需要严肃与谨慎,对“性骚扰”条款过度阐释,把过多的解释附会到法律之中,但很多行为发生了却无法惩治,只会有损法律的权威与反性骚扰的严肃性。(《华商报》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