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社保基金”管理方面,美国政府非常重视“事前监管”,并穷尽一切,加大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化,以杜绝资金被挪用。不仅如此,《美国联邦刑法典》对“侵占养老金与福利基金罪”违法者的处罚非常严厉,这使得人们在“社保基金”方面,不敢违法。
其次,美国《社会保障法案》对联邦社保基
金(OASDI)投资的规定是: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对其本息均予以担保的“孽息型有价证券”。根据该法律规定,联邦社保基金不仅要由联邦政府统一集中管理,而且收支节余必须投资于联邦政府连本带利“担保”的证券,所获利息也要被存入信托基金。这样,美国政府从法律上保证了联邦社保基金不得被用于购买股票或进行委托投资、房地产开发乃至其他方面的任何投资。而实际上,联邦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投资均为年利率3.5%~9.25%的历年特种国债和公债有价证券,没有一分钱的其他“风险”投资。 (《燕赵都市报》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