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5日,邢先生从首都机场搭乘出租汽车去石景山区。出租车行至天竺收费站时,工作人员收取了高速路车辆通行费10元。可驶入高速路没多远,司机发现,由于机场高速路大修,进京方向的高速车道只剩下两条,进京车辆拥堵在一起。无奈之下,邢先生只好同意司机驶离高速路,绕行其他道路。
随后,邢先生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都机场高速路大修,是经过路政部门批准的,交通管理部门也为此向公众发布了大修期间高速路分段禁止通行的通告。邢先生在应当已经知晓通告内容的情况下,仍自愿选择这条高速路作为行车路线,并交付了通行费,应视为邢先生自愿接受对方的通行条件和价款。因此,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邢先生的诉求。 (《北京娱乐信报》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