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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购房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2006-12-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88年,时任福建省三明市一国有投资公司经理的温某利用职务之便,用公司资金购买了一套公寓,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了登记。一年后,温某又通过关系,将公寓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领取了房产证。

不久,温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其间,邵某调入该投资公司主持工作,上级单位为解决邵某的居住

问题,遂将被司法机关没收的那套公寓分给邵某居住。2004年,刑满释放的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邵某返还该公寓。由于温某手中持有房产证,一审法院判决邵某10日内迁出该公寓。邵某不服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尽管被迫迁出房屋,邵某仍继续搜集证据申诉。2005年9月,三明市中级法院在审查邵某的申诉材料时,调取了温某以前犯罪的案卷材料,发现该公寓是温某任经理期间贪污公司财产所得,三明市中级法院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日前,法院以违法犯罪所得不受法律保护,公寓属于国有公司所有为由驳回温某的起诉。(《新华每日电讯》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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