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小偷举报保安荒唐亦有警示

2006-12-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一名男子在南京市某大型超市购物时,偷拿了标价52元的化妆品,被保安发现后,罚款500元,但保安没有给出任何票据。

这名男子回到家里后,越想越觉得“郁闷”,他认为要罚款也得由有关部门来罚,“钱肯定是被保安贪了。”于是第二天报了警、举报保安。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超市规定,凡在超市内发现

有盗窃行为的,一律送往派出所处理,超市不得罚款。

我们认为,偷窃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偷窃达到一定数额,则是一种犯罪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不管小偷的行为处于违法状态还是犯罪状态,他的基本权利如人格权、名誉权、财产权等,仍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因为违法犯罪被剥夺和消失。因此,小偷举报保安的这场特殊维权提示我们,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  (《北京晨报》12.13)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