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在一家生产灯具的公司任职已13年。某天下夜班时,钟某因家里的灯泡坏了,便随手拿了一只价值3元的灯泡,出大门时被门卫发现,公司遂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钟某认为自己的盗窃情节轻微,且为公司服务多年,公司不应轻易辞退自己。但公司认为,公司规章写明“凡是有偷盗公司财产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解答:
公司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强调的是“严重”或“重大”二字。本案中,公司“凡是有偷盗公司财产行为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大大严于《劳动法》的规定,且事实上钟某显然没有达到“严重”或“重大”的程度,该规定及公司的做法明显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公司“凡是有偷盗公司财产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显失公平,并且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应予废除。 (《检察日报》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