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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共有房屋,有效吗

2006-12-2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弟弟在我外出时,擅自出售我们共有的房屋,他与买主的买卖关系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

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由此可见,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必然无效,这个特殊情况就是第三人是在善意的前提下即在买卖房屋时,并不知道相对人无权独自出售房屋,同时第三人必须是有偿购买房屋,即对所购房屋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才会保护第三人也即购房者的权益,承认买卖关系有效。 (《法制今报》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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